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具有鉴证作用,但也要根据业务类型、审计目的而定。例如:年报审计、IPO审计、发债审计、税务审计等都具有鉴证作用。如果是仅供内部使用不对外出具的审计业务,例如:内部财务收支核查、内控咨询、预算执行情况核查等,此类报告不具有对外鉴证作用。
审计报告有两种,一种是外部的,就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公司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,具有法律效力。一种是内部的,由审计部门根据公司要求进行相关审计项目后出具的内部报告,对企业管理及决策层有参考作用,一般无直接法律效力。
审核报告企业内无此项目,在会计上到是有审核程序,但不需要出具报告。
验资报告,系企业成立或改制、增减资是由企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。
鉴证报告亦属于专项报告,当然这里是指企业经济类业务而言,如税务师所得税鉴证报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