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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改增介绍

“营改增”后税率变化

2013-6-8

  1. 税率: 在现行增值税 17%标准税率和 13%低税率基础上,新增 11%和 6%两档低税率。租赁有形动产、交通运输业(包括陆路运输服务、水路运输服务、航空运输服务-湿租业务、 管道运输服务) 改为 11%,部分现代服务业(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、信息技术服务、文化创意服务、物 流辅助服务、有形动产租赁服务、验证咨询服务)改为 6% 。
  2. 计税方式: 交通运输业、建筑业、邮电通信业、现代服务业、文化体育业、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,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。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,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。
  3. 计税依据: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。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 代垫资金的行业,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。
  4. 服务贸易进出口: 服务贸易进出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,出口实行税率或免税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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